| 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明起施行 |
| 时间:2010-4-30,点击:0 |
天山网讯(记者丽月 方云静报道)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:《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,5月1日起施行。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对生活垃圾、一般工业垃圾均作了规定,对危险废物也作了特别规定。在此原则上,我区结合全区实际,对上述法予以细化,作出补充性规定。 《办法》规定了危险废物主要防治措施:建设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,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施工,同时投入使用;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、场所。同时,也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和处置费作出了规定。 据了解,根据2006年首次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统计,我区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10万吨,其中利用和处置量均不到20%,大部分为堆存,不符合环保要求。此《办法》的实施,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、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,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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